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06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杜懿芬 即雅
林服飾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