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2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芳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 律師
被   告 西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展示間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茲因被告延誤開庭期日,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2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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