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00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柯文元
王品璇
被 告 翁萬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18日下午2時12分
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