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00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柯文元
       王品璇
被   告  翁萬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18日下午2時12分
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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