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06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 律師複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偕證人鄭陳月碧到庭,被告應偕兩造之子女到庭)。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