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楊振裕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242、6251、992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丙○○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各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犯罪事實:
㈠丙○○係春成營造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鎮○○路○○○
號2樓,起訴書誤載為「春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成公司)負責人,丙○○之母乙○○則係漢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鎮○○○街○○號5樓,下稱漢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後述行為時,該公司登記之名義負責人為 洪燕鳳 ,嗣後乙○○始登記為負責人)。緣於民國93年1月間,彰化縣鹿港鎮公所(下稱鹿港鎮公所)辦理「鹿港鎮垃圾衛生掩埋場封閉復育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採購案,以上網方式公開招標,丙○○、乙○○為承攬系爭工程,並確保參與投標之合格廠商達3家,使招標機關能如期開標、決標,並使春成公司或漢陞公司能順利得標,適當時 龍邦 營造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鎮○○路○○○號,下稱龍邦公司)實際負責人甲○(該公司登記之名義負責人為 朱昆木 )先前曾委託漢陞公司代為保管龍邦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影本及龍邦公司與名義負責人朱昆木之印章,以供互相保證之用,丙○○、乙○○竟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未經甲○或朱昆木同意,指示不知情之漢陞公司職員丁○○填寫漢陞公司、龍邦公司參與投標應備之採購標單、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估價單、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及收據,及指示不知情之春成公司職員 黃詩敏 填寫春成公司參與投標應備之上開資料,復指示丁○○在附表所示龍邦公司參與投標應備之文件上,盜用龍邦公司與名義負責人朱昆木之印章,而偽造該等私文書,又指示黃詩敏前往金融機關購買上開公司參與投標時所需繳交之押標金支票,於93年1月6日攜往鹿港鎮公所參與系爭工程投標,而行使附表所示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鹿港鎮公所辦理工程採購之正確性及龍邦公司、甲○、朱昆木。而鹿港鎮公所承辦人未查,因此詐術誤認龍邦公司確有參與投標,符合3家以上廠商投標要件而予以開標,嗣經開標結果,遂由投標金額較低之春成公司以新臺幣(除以銀元為貨幣單位者外,下同)815萬元得標,乃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㈡案經彰化縣政府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證據:
㈠被告丙○○、乙○○於本院坦承不諱之自白。
㈡證人甲○、丁○○、黃詩敏於調查局、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㈢調查局卷宗所附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押標金支票影
本、採購標單、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估價單、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及收據。
㈣本院卷宗所附春成公司、漢陞公司、龍邦公司基本資料。
論罪科刑:
㈠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日起施行;又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亦於95年6月14日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第1項本身雖經修正,惟並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新舊刑法關於刑之規定,雖同採從輕主義,惟比較時仍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準此:
1.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雖未經修正,但後者之罰金刑部分,在刑法修正前,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其最高罰金數額從各該法條之規定,而其最低罰金數額,依修正前第33條第5款之規定,為1元(貨幣單位為銀元)以上,且若定有罰金刑之論罪法條係於72年6月25日前所制定,而該法條日後均未修正者,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2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為新臺幣3元;於刑法修正後,因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使得刑法規定之罰金貨幣單位已由銀元改為新臺幣,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自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又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刑法修正前、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之最低數額,較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2.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正犯之要件。本案被告之犯行,均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無論適用修正施行前後之刑法第28條規定論處,輕重並無不同,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
3.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應予分論併罰。新舊法比較之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4.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說明及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案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相關刑罰法律論處,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被告等偽造附表所示私文書,進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鹿港鎮公所辦理工程採購之正確性及被害人龍邦公司、甲○、朱昆木,核其等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等行使附表所示私文書,參與投標,以此為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核其等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被告等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利用不知情之職員偽造私文書,進而持以行使,且以之為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間接正犯。被告等所犯上開2罪間,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等為達得標目的,竟利用持有他人印章等投標所需證件之機會犯罪,對於文書真正之信賴及政府機關採購結果之正確性均有危害,惟均無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犯後尚能坦白犯行,態度良好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等所犯上開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規定,復無該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爰依上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查被告等未曾因故意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經此次偵審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被告等並主動向國庫合併捐款30萬元,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附於本院卷可憑,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各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附表所示私文書雖係被告等偽造,惟其上之印文乃被告等盜用,而非偽造,自不得依刑法第219條沒收。
㈢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上級法院(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狀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㈣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修正前)、第74條第1項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錄: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行使偽造之私文書│私文書內盜用之印文│├──┼────────────┼────────────┤│1│彰化縣鹿港鎮公所採購標單│朱昆木印文3枚、龍邦營造││││有限公司印文1枚│├──┼────────────┼────────────┤│2│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朱昆木印文1枚、龍邦營造││││有限公司印文1枚│├──┼────────────┼────────────┤│3│估價單│朱昆木印文2枚、龍邦營造││││有限公司印文1枚│├──┼────────────┼────────────┤│4│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及收據│朱昆木印文2枚、龍邦營造││││有限公司印文2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