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9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境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茲依職權將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