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07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079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二
時三十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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