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日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
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即 郭寶能 之繼承人)為公
示送達,依前揭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聲請人並
未繳納,爰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