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邵威選任辯護人陳鴻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紹威 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肆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劉紹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又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其與共犯組成販毒集團,大量銷售毒品,所涉犯行次數非微,對社會之危害性亦甚大,可想見被告所涉刑度非輕,難保無逃亡之虞,為保後續審判與執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104年2月27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劉紹威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為維護社會安全秩序及人民生命安全之保障,及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4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洪瑞隆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瓊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