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197號聲請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懷寧分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總行、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總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