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更一字第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娛樂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84號原告 林鐘義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 律師複代理人 賴怡雯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黃育民 (代理處長)訴訟代理人 葉如芬
鄧政傑 許守望 上列當事人間因娛樂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