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40號聲請人 劉光惠
劉明娟劉典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之姓名「 汪劉典娥 」之記載,應更正為「江劉典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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