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99號上訴人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