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1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致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致遠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致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予以裁定羈押。查被告因另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繼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600號、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執行案號:104年度執戊字第695號),本院已同意借予執行,有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被告之羈押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04年2月12日)起予以撤銷,被告身分乃由「在押被告」轉換為「受刑人」之身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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