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9號原告仙知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德宗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告茂利澱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東銘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複代理人 林克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楊小慧為林見軍律師訴訟代理人之許可,並禁止楊小慧為林見軍律師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
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林見軍律師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楊小慧,前雖曾經本院許可其代理,惟因非律師,且對於應向法院陳報之事項,屢屢拖延遲未陳報,嚴重延滯訴訟程序,故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應以裁定撤銷本院之前之許可,並禁止其為林見軍律師之訴訟代理人。
二、依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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