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程林雪嬌
林雪霞 林雪蓮 林采蓉 林雪鳳 許文如 許仁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告 林春盛
林春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被告 林春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德民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