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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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交上易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上易字第1065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26號,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第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交通事故係由於告訴人騎乘機車偏駛入內側車道,而與被告之汽車相擦撞所致,事證至為明確。上訴人在本院未能提出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行車過失之情事,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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