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0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維欣
林融志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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