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68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被告 楊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參萬伍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台新銀行易貸金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4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台新銀行易貸金申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5、20頁),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1年3月15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雙方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詎被告自91年3月15日核撥貸款起至94年10月3日止,尚欠借款新臺幣(下同)19萬4,465元及自94年10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約以年息20%計算之延滯利息,以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銀行法第47條之1以年息15%計算之延滯利息,未為給付。
㈡另被告於92年12月3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
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負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92年12月3日起至106年1月22日止,消費記帳尚餘25萬8,612元(內含消費本金8萬0,899元、利息17萬7,713元),及其中8萬0,899元自106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未為給付。
㈢復被告於93年11月1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
專案貸款」,核發額度為15萬元。詎被告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繳納帳款,截至106年1月17日帳單結帳日為止,共累計28萬2,013元(內含本金10萬4,377元、利息17萬7,636元),及其中10萬4,377元自106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之利息,未為給付。
㈣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
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台新銀行信用貸款類產品申請書、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台新銀行易貸金貸款約定書、催收帳款查詢、現金卡/隨意金交易紀錄、台新銀行信用卡中心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客戶帳務查詢、信用紀錄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6至24頁),核與其所述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8,04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00元,共計8,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
┌───┬───────┬───────┬─────────┬───┐│項目│欠款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新臺幣)│(新臺幣)│(民國)││├───┼───────┼───────┼─────────┼───┤│現金卡│19萬4,465元│19萬4,465元│自94年10月4日起至│20%│││││104年8月31日止│││││├─────────┼───┤││││自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信用卡│25萬8,612元│8萬0,899元│自106年1月23日起│15%│││││至清償日止││├───┼───────┼───────┼─────────┼───┤│易貸金│28萬2,013元│10萬4,377元│自106年1月18日起│14.9%│││││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