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乙○○
樓之3被告己○○
3號丙○○丁○○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2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