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28號
聲請人甲○○
22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增加子女扶養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法院書記官陳俐妙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28號
聲請人甲○○
22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增加子女扶養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法院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