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恐嚇取財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11庭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