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84號原告 蕭國華 (即 蕭佑安 之繼承人)
伍婉華 (即蕭佑安之繼承人)被告 鄧光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蕭佑安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蕭國華為原告蕭佑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蕭佑安於民國102年11月10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查本件原告蕭佑安之法定繼承人為其父親蕭國華、母親伍婉華2人,業據伍婉華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原告蕭佑安之相驗證明書、繼承人名冊及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惟繼承人蕭國華未為拋棄繼承之聲請,亦未聲明承受訴訟,是本院即依職權命其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