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030號債權人新竹市貞德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魯寶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臺珠依智麒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對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住所「臺中市○○區○○里○鄰○○路○段○○號」,實為北屯區戶政事務所所址,此有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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