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 周承志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被告 周耀宗
曾萬勝 蕭吉成 蕭耀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6,640元(計算式:4000×766.86×282/1554=556639.7,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周耀宗、曾萬勝、蕭吉成、蕭耀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