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孟繁昌選任辯護人林仕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孟繁昌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孟繁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及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其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預期被告可能因將受重刑之諭知,有高度可能性以逃匿而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2年9月12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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