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保險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保險簡字第3號原告 簡月鳳 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官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