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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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165號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世宏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對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住所「新竹市○區○○里○鄰○○街○○號」,實為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所址,此有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