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救字第20號聲請人 劉鴻熙 相對人 林二妹 相對人 馮玉靜 相對人 曾廷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聲請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等件為釋明。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稅資料,可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度名下財產僅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利息所得新臺幣2,018元及汽車一部,別無任何薪資及其他所得收入紀錄,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見本院102年度審重訴字第85號卷第82頁及背面),足見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所須繳付之裁判費用,要非無憑。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