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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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秀娟
沈福山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吳秀娟、沈福山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吳秀娟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沈福山係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沈全富 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