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59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邱塏媃即邱渝雯
       陳素芳
       邱于庭
       邱勢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邱于庭、邱勢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邱健峰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
告邱塏媃、陳素芳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佰伍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邱于庭、邱勢傑於繼承被繼承人邱
健峰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邱塏媃、陳素芳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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