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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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6號
法定代理人 潘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瑩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萬5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