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5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建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錫銘
一、債務人盧建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盧建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盧錫銘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建華於103年9月1日,邀同債務人盧錫銘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2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3年9月1日起至108年9月1日止。詎料債務人盧建華於104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盧建華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盧錫銘給付之。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借據。2.放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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