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中簡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瀚升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5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第47條第1項」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第47條第1項」之記載係贅述,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