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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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義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義松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林義松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附表┌──────┬────────┬────────┐│編號│1│2│├──────┼────────┼────────┤│罪名│詐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18日、│110年2月24日│││108年12月2日、││││108年12月7日、││││108年12月14日、││││108年12月15日、││││108年12月16日、││││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10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1773、117│速偵字第1130號│││74、11775、13699││││、16311、16794、││││及移送併辦(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947、22498、││││24196、25936、20││││725、20959、2671││││5、1652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10年度豐交簡字││││1868號│第276號││事實審├──┼────────┼────────┤││判決│110年3月18日│110年4月2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10年度豐交簡字││確定││1868號│第276號││├──┼────────┼────────┤│判決│判決│110年4月21日│110年5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87號│執字第7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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