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富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65號、第1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富銘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㈠民國109年5月18日上午9時許,在臺中市○○區○○街○○○巷○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用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於109年5月20日晚上8時3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之杜拜風情汽車旅館執行臨檢勤務,經被告同意進入該旅館301室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管1支,復經在場之被告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獲上情;㈡於109年10月14日上午8時許,在臺北市中正區臺北火車站附近某旅館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用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被告於109年10月5日下午5時5分許,行經臺北市○○區市○○道○段○○○號前時為警攔查,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178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復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獲上情。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毒聲字第756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65號、第1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上開扣案之毒品、吸管及吸食器經送鑑驗後,其內容物、吸管及吸食器內殘渣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6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541號鑑驗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等在卷可憑,為違禁物,且吸管及吸食器內殘留物無可與吸管及吸食器析離,爰均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該條立法理由揭櫫:為因應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民國105年7月1日)失效等因素,為防制毒品之需要,乃予配合修正等旨,故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65、1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堪認屬實。
(二)被告於109年10月15日為警攔查後,扣得物品中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58號卷第35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952號卷第11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就前述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此部分聲請書漏列,由本院逕補充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被告於109年5月20日晚上8時37分許、109年10月5日下午5時5分許,為警分別搜索、攔查後,分別扣得之吸管1支及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分別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6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541號鑑驗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009號卷第55頁、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58號卷第35頁),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就前述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附表┌──┬───────┬────────────────┐│編號│名稱│備註│├──┼───────┼────────────────┤│1│白色透明結晶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包(含包裝袋1│年10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只,驗餘淨重為│定書(見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0.8178公克)│第258號卷第35頁,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952號卷第11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安保字││││第391號(見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58號卷第33頁)│├──┼───────┼────────────────┤│2│吸管1支│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6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541號鑑驗書(見││││臺中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009號││││卷第5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中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009號卷第51頁)│├──┼───────┼────────────────┤│3│玻璃球吸食器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組│年10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58號卷第35頁,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952號卷第11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390號(見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58號卷第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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