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0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2317號),經本院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8年3月19日凌晨3時許,前往桃園縣○○鄉○○村○○路○○號(屋主為告訴人甲○○)找女友 周雅惠 時,因 周女 拒絕開啟大門,竟徒手敲擊四維路39號之鐵捲門,致鐵捲門受有凹損及昇降不平衡之損害,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54條(檢察官贅引第1項)之毀損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情形,依同法第45
2條之規定,本件應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末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