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61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原告甲○○○訴訟代理人鄭世脩律師被告戊○○被告丁○○被告丙○○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肆仟玖佰陸拾柒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劉文松附表: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1.按系爭土地面積為74.58平方公尺,而其每平方公尺公告現
值為新臺幣(下同)12,100元,依原告主張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合計為5分之2,準此計算結果,應為12,100×74.58×2/5=360,9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2.系爭建物課稅現值為235,000元,依原告主張就系爭建物之應有部分合計為5分之2,準此計算結果,應為235,000×2/5=94,000元。
3.原告另主張被告應返還原告二人各30萬元。以上合計為360,967+94,000+600,000=1,054,9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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