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小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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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小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7年度竹小字第39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