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收取債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宜蘭縣政府間收取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陸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貳萬貳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伍佰肆拾陸元,折合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