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六號
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法官林晏鵬
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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