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28號上訴人 崔欽政 即被告視同上訴人 崔君如 即被告現送達處所不詳被上訴人 鄧麗珠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106年
6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陸萬零壹佰伍拾柒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不服被上訴人請求分割遺產,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47,571元,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57元,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