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806號上訴人 陳俊樑 (兼 賴燕雪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陳俊弘 (兼賴燕雪之承受訴訟人)
陳芸儀 (兼賴燕雪之承受訴訟人) 陳芸齡 (兼賴燕雪之承受訴訟人) 陳芸皓 (兼賴燕雪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俊樑、陳俊弘、陳芸儀、陳芸齡、陳芸皓為賴燕雪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06年8月21日送達上訴人賴燕雪後,賴燕雪已於同年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俊樑、陳俊弘、陳芸儀、陳芸齡、陳芸皓,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附卷可稽。惟陳俊樑、陳俊弘、陳芸儀、陳芸齡、陳芸皓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陳俊樑、陳俊弘、陳芸儀、陳芸齡、陳芸皓為賴燕雪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黃裕仁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