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106號聲請人 曾智群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終結被繼承人 姚喜雄 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姚喜雄之遺產是否業經拍定或已收歸國庫,若無,本件遺產管理人職務尚未終結,聲請人應具狀撤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