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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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甲○○、乙○○所涉傷害之刑事部分,業於民國97年12月5日辯論終結,於97年12月19日宣判。茲原告丙○○於98年1月1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發室收件戳章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