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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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LV鑰匙包壹只及布拜里手提包貳只,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LV鑰匙包壹只及布拜里手提包貳只,均係被告甲○○所有,供其陳列、販賣者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陳明確,而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八四一號、第二四九三六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在案,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而查,本件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LV鑰匙包壹只及布拜里手提包貳只,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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