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30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斟酌被告罪嫌重大,惟如命具保亦足確保追訴審判執行之進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其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