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0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聲請人所附之聲請書附表中編號3及編號7之竊盜罪,宣告刑分別誤載為有期徒刑2月及4月,應分別更正為有期徒刑4月及2月,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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