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3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皮夾貳個、仿冒GUCCI皮夾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8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6年4月12日確定,97年4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押之仿冒仿冒LV皮夾二個、仿冒GUCCI皮夾一個,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仿冒LV皮夾二個、仿冒GUCCI皮夾一個,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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