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6號原告乙○○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所簽訂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他商品信託契約」第16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上開契約書影本在卷足憑。據此,兩造既已就系爭信託契約關係涉訟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即應優先由該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乃原告復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與上開約定不合,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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